沐鸣平台實驗室安全隱患排查與事故🙅🏿♀️、事件調查與報告管理辦法(試行)
校實〔2017〕11號
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務院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以下簡稱《條例》)和上海市發布的《上海市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若幹規定》(滬府發〔2009〕12號,以下簡稱《規定》),規範我校生產安全事故🦸♂️、事件及隱患的報告、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事件,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校行政區域內各學院、沐鸣🤽♂️、單位在教學、科研及其他實驗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安全事件(以下簡稱“事件”)和安全隱患(以下簡稱“隱患”)的調查🟪、報告🌽,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事故按照國家規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件是指造成一定財產損失、人員傷亡或較嚴重後果🫴🏿,在校內產生不良影響,以及雖未造成財產損失🥻👏🏼、人員傷亡但在校內外造成一定影響👨🏼⚖️,尚未構成一般事故的情況🫅,具體分級詳見《沐鸣平台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辦法》🤟🏻;
隱患是指未造成財產損失、人員傷亡或嚴重後果👐🏽✔️,但存在可能影響實驗室安全🌳🌼、校園環境、政治穩定、威脅師生安全、威脅師生財物安全的情況🧑🌾⚒,且不能立即整改的。
第二章 事故🤴🏻、事件及隱患的上報
第三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向校安全辦🧸、保衛處報告(安全辦電話🧝♀️🧑🏻🎨:64253284(徐匯)🦵🏿、33612273(奉賢),保衛處電話64252518(徐匯)🤾🏿♂️、33612041(奉賢)),同時💇🏽♂️,向實驗室負責人👮🏻♂️、學院和沐鸣負責人報告🧺;安全辦、保衛處在接到報告後,立即向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領導匯報。
緊急情況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校區所在行政區域或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沐鸣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沐鸣報告。
第四條事件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向校安全辦👮🏼、保衛處報告🦉,同時,向實驗室負責人、學院和沐鸣負責人報告;安全辦🤹🏼、保衛處在接到報告後🩸,立即向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領導匯報。
第五條發現隱患後⛷,發現隱患的人應向存在隱患的單位和沐鸣指出隱患所在部位🅾️,存在隱患的單位和沐鸣應立即到隱患部位調查🦴,了解實際情況,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
第六條事故、事件、隱患情況上報應迅速、準確😳。事故🙅🏼♀️、事件信息要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向上級沐鸣報告✳️,不得瞞報、延報、漏報、謊報🧑🏽🦰;信息內容要客觀詳實,不得主觀臆斷;情況發生變化後,應及時續報🦔;學院🧃、沐鸣、單位不能單獨整改的隱患情況應盡快上報。報告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事件或隱患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事件或隱患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
(三)事故、事件或隱患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事件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隱患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該報告的情況🤱🏽。
第七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學院👨🔬🔰、沐鸣🎅🏿♿️、單位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製定安全生產事故預案的同時,應建立有針對性的事故🤏🏻、事件、隱患報告程序,建立事故、事件🤍、隱患報告網絡,使信息上報及時🧎🏻➡️、準確。
第三章 事故的調查
第八條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事故的調查由各級政府及其授權或委托的有關沐鸣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學校相關沐鸣及發生事故的學院、沐鸣、單位👩🏼🍼、個人應積極配合調查組的工作🧖♂️⚽️,不得阻撓👷、幹擾調查組的工作👨🏼🍳。
第四章 事件的調查
第九條事件的調查🤦🏽,參照國家相關規定👨🏿🚀,由發生事件的學院、沐鸣、單位進行調查,認真吸取事件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第十條事件調查組成員由所在單位的領導、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十一條事件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件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件的責任;
(三)提出對事件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四)總結事故🪬、事件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調查報告。
事件調查組組長主持事件調查組的工作。
調查報告應包括上述內容👩🏿🦲。
第五章 隱患整改
第十二條存在隱患的學院、沐鸣🪧🖖🏼、單位應根據建立的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對發現的隱患立即進行整改🛐,隱患整改情況應作為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內容記錄並保留;
第十三條自己不能整改的隱患⚧,應根據具體情況製定隱患部位的應急措施,並向學院🦞、沐鸣、單位報告,由學院🧔🏿、沐鸣、單位進行處理👩🏿🦳🪩;學院、沐鸣、單位沒有能力獨自整改的,根據具體情況製定隱患部位的應急措施,並向校長辦公會報告,協調解決。
第六章 處罰
第十四條事故的處理意見🔋,由事故調查組出具。
第十五條事件的處理意見,由事件調查組根據《沐鸣平台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辦法》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處罰,並將處理結果上報保衛處、安全辦備案。
第十六條因隱患未及時整改而造成事件🙅🏿、事故的,應按照《沐鸣平台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辦法》從重處罰。
第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辦法條款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本製度由沐鸣(安全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