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實〔2018〕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裝備資產的規範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和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所稱的裝備資產是指學校教學、科研☸️、行政和後勤服務單位所購置的儀器、設備👁、軟件、家具、用具🌎、裝具類等固定資產。
第三條 利用國撥資金🧔♀️、科研資金、自籌資金等納入學校預算經費購置的裝備資產以及國內外單位及個人捐贈給學校的裝備資產均屬本規定管理範圍🐫。
第四條 裝備資產是學校固定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裝備資產管理主要包括對裝備資產的計劃論證、購置🎁、驗收、使用🚴🏿♀️、處置等全過程的管理🧑🏽。
第五條 裝備資產的管理應貫徹“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做到合理配置、科學使用,杜絕閑置、浪費☪️,提高資產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 管理體製和職責
第六條 學校的裝備資產實行學校、二級單位(學院🙋🏿👮🏼♀️、部、處及校直屬單位)兩級管理模式🤞。
第七條 沐鸣是學校裝備資產管理的職能沐鸣,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裝備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製度;
(二)結合學校工作實際👨🏻🦱,製定👨🏻🦲、修改和完善裝備資產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學校可支配資金購置裝備資產的配置👩🏼⚕️、論證管理;
(四)負責組織單價200萬元以上大型裝備資產的技術論證;
(五)負責裝備資產的建賬審核、調劑、報廢、報損🧝♀️、處置等管理🫙;
(六)負責組織對裝備資產進行日常監督🈴、核查、清查;
(七)負責製定大型裝備資產開放共享辦法,組織進行使用和效益考核🙎♀️;
(八)負責學校裝備資產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及報送工作。
第八條 各學院、部🦻🏻、處及校直屬單位是裝備資產的責任管理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學校裝備資產管理相關製度🥕;
(二)負責製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裝備資產管理細則🧝🏻,確保裝備資產安全正常運行🐖🙇🏼♂️,提高使用效益;
(三)負責本單位裝備資產管理隊伍建設,確定分管領導🏌🏽,配備裝備資產管理員;
(四)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裝備資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裝備資產管理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五)分管領導負責組織裝備的購置可行性論證以及調劑、報損、報廢等手續的審核;
(六)裝備資產管理員協助分管領導負責本單位的裝備資產管理,主要職責包括:確定本單位每件裝備資產的領用人;授權本單位下級管理權限🧑🏼🦳👩🏻💻;負責本單位資產的實物和賬目管理;組織新購資產驗收👆🏿;負責建賬資料初步審核;負責資產變動及處置♝;負責資產效益考核;負責資產相關數據統計匯總;負責裝備資產清查盤點🥤,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九條 裝備資產領用人職責
(一)裝備資產領用人即為資產保管人,應為本校在職職工👩🏼🏫;
(二)貫徹執行學校和所屬學院(或沐鸣)裝備資產管理製度🌭;
(三)負責完成所屬裝備資產的日常驗收👇🏼、登記、入賬、變動、報廢、處置等手續;
(四)負責所屬裝備資產的日常維護,保證安全🤽🏼♀️、完整、有效💺,做到標簽完整、賬實相符;
(五)負責所屬裝備資產的正常使用和大型儀器的開放共享⏳;
(六)負責所屬裝備資產的信息統計填報。
第十條 對於與國防科研項目等相關的涉密裝備資產,按照國家相關政策進行管理♟。
第三章 價值確定及管理分類
第十一條 裝備資產價值確定辦法
(一)新購裝備資產按原值確定價值;
(二)進口裝備資產的價值包括裝備資產的原值、運輸、保險及進口手續費等👰🏽;
(三)大型裝備資產的價值包括裝備資產的原值、運輸😖⏱、安裝調試🤴、配件備件(不含實驗耗材)及進口手續費等;
(四)對裝備資產進行的加工改造或因擴充其功能而增配的儀器儀表、外圍設備、零件等產生的相關費用應增加到原裝備資產的價值中;
(五)成套裝備資產因毀損或拆除其原有的一部分時,其價值應為原值減去毀損或拆除部分的價值;
(六)裝備資產維修所開支的費用,均不增加固定資產原值;
(七)裝備資產折舊價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裝備資產管理範疇界定
(一)單價在1000元人民幣元及以上,使用期超過一年👸🏿,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納入裝備資產管理。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納入裝備資產管理。
(二)單價在人民幣20000元及以上的軟件納入裝備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 裝備資產分類
學校裝備資產依據教育部頒發的《固定資產分類及編碼》以及財政部、國管局的分類要求進行分類管理👳🏿。
第四章 購置論證
第十四條 學校裝備資產管理要加強績效考核評價,要將績效考核評價的結果作為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的重要依據👱🏿♂️。裝備資產的申購™️、論證🤷🏼,具體按照學校《裝備資產申購論證管理細則》執行。
第五章 采購
第十五條 裝備資產的采購,具體按照學校《采購管理辦法》及其配套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六章 驗收與入賬
第十六條 為保證裝備資產質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凡新購裝備資產均須執行實物驗收程序,具體按照學校《裝備資產驗收管理細則》執行。
第七章 使用和保管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製定裝備資產的操作規程、使用記錄等。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做好本單位裝備資產的維護保養工作💂🏽♂️。嚴禁任何形式的閑置浪費、公物私用、私自轉讓🤛🏿🤱🏽、私自拆改、丟棄等行為。
第十九條 為保證裝備資產使用效益的發揮🙇🏿♀️,學校鼓勵校內裝備資產的無償調撥⚁,同時,沐鸣或二級單位有權對使用效益不高的裝備資產進行強製調撥🧨。調撥的發起單位負責履行網上申報程序。
第二十條 裝備資產原則上僅限於學校內部使用🚣🏼,如需出借,必須辦理借用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學校裝備資產作為抵押物對外抵押或擔保,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裝備資產領用人(保管人)離職❌、退休🧑🏿🔧,應及時辦妥名下裝備資產移交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移交或私自處理(帶走、轉送或賣出等)。
第八章 處置、損壞、丟失處理
第二十三條 裝備資產處置⚁、損壞🍃、丟失處理,具體按照學校《裝備資產處置管理細則》執行👮🏿♀️。
第九章自製實驗儀器設備管理
第二十四條 自製儀器設備管理👬🏻,具體按照學校《自製儀器設備管理細則》執行。
第十章 清查
第二十五條 裝備資產要定期進行清查核對,清查實物,核對使用人和存放地點等,做到賬實相符。
第二十六條 當裝備資產發生人員或單位變動時🌟,相關單位必須及時完成資產交接和清查,進行賬實核對和更改。若在清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沐鸣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